您现在的位置:环保在线>环卫在线>资讯列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供需对接指南:除尘技术装备典型案例

企业推荐

更多

《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供需对接指南:除尘技术装备典型案例

2024年01月16日 10:57:52 人气: 31160 来源: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申报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中的除尘技术装备共6项(全部案例内容见附件),包括耦合型电除尘器、重污染烟气痕量级过滤材料及装备、分布式对吹焊接烟尘滤筒除尘器、大型高湿无结露除尘器、大型转炉一次烟气超净排放装备、浴混式烟气深度净化技术装备。
 
  案例一: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耦合型电除尘器
 
  一、技术适用范围
 
  火电燃煤机组、钢铁、水泥、化工等工业领域干式静电除尘器新建及改造。
 
  二、技术原理及工艺
 
  耦合型电除尘器采用创新气流均布与粉尘预荷电系统耦合技术、划小区域零风速隔离振打及流线型导流抑尘系统等创新多维度二次扬尘抑制技术、创新高低压节能优化技术,解决现役电除尘器占地面积大、比钢耗高,能效等级低、比电耗高,二次扬尘严重、末电场收尘效率低、气流分布不理想等影响除尘效率的技术难题。
 
  三、技术指标
 
  进口烟气量≤5×106m3/h;进口烟气浓度≤60g/m3;出口排放浓度:10mg/m3——20mg/m3;设备阻力≤200Pa;较常规电除尘器相比集尘面积减少10%——15%,能耗降低≥10%,设备总重降低≥10%(工况烟气参数及除尘效率相同条件下)。
 
  四、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一)创新气流均布与粉尘预荷电系统耦合技术:创新研发应用新型气流分布板装置和预荷电装置,并形成兼备二者效能的预荷电系统,既能提升除尘器入口断面气流均匀性,又能强化粉尘进入除尘器前的荷电能力,提高前级电场收尘能力,最终提升电除尘器整体的收尘效率。
 
  (二) 划小区域零风速隔离振打及流线型导流抑尘系统等创新多维度二次扬尘抑制技术:创新应用分布板底部导流抑尘装置、电场底部加强型导流抑尘装置、前级电场尾部抑尘装置及末电场关断振打装置,提升气流均匀性及抑制二次扬尘,多维度抑制二次扬尘的同时强化气流均匀性,最优化利用集尘面积并降低二次扬尘带来的危害。
 
  (三)创新高低压节能优化技术:1.机电一体化节能技术:创新研发新型阴极线,并同步开展与我司新型电源(如AI高频电源、脉冲电源)、智能控制系统等的机电一体化研究,进一步降低能耗。2.免加热替代技术:研究灰斗免加热技术、绝缘子电加热替代技术,降低低压能耗。
 
  五、应用案例
 
  项目名称: 唐山三友化工热电南厂#2炉配套耦合型电除尘器改造项目
 
  项目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
 
  项目概况:唐山三友化工热电公司南厂#2机组为480t/h煤粉锅炉,原配套除尘器为库仑除尘器,为单列双室四电场结构,因效率降低难以满足排放要求而进行提效改造,改造方式采用耦合型电除尘器技术,改造完成后除尘器出口排放需达到<25mg/m3的技术指标。
 
  该项目主要采用耦合型电除尘器中的创新气流均布与粉尘预荷电系统耦合技术、划小区域零风速隔离振打及流线型导流抑尘系统等创新多维度二次扬尘抑制技术,改造后达到出口排放11.5mg/m3(电除尘器入口粉尘浓度40.356g/m3),除尘效率为99.971%,相比常规增加五电场改造方案,减少10%以上的集尘面积、占地面积、设备总重、钢耗量和能耗。
 
  六、推广前景
 
  电除尘技术升级改造费用平均按20元/kW装机核算,改造容量按5亿kW估算,市场空间高达100亿元。BEX多区耦合型电除尘器在低低温条件下,出口粉尘排放浓度10mg/m3——20mg/m3,非低低温条件下≤20mg/m3,实现高效的除尘效率,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七、信息支撑单位名称: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3年版)》供需对接指南之二 除尘技术装备典型案例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