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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03日 15:52:21 人气: 16502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近日,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介绍文件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等文件。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的随意倾倒、垃圾围城、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我市需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及建设,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不断提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及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管理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在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审查的《管理办法》后,在“晋城在线”、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市直相关各部门、部分建筑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参加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又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沁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高平市城市管理局、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法调研,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管理办法》经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5日公布,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高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并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贮存和运输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分类收集、堆放,并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由管理责任人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并采取措施保持暂存设施、场所整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利用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消纳处置;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等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符合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五)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
 
  《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场所数量、选址、规划范围、期限、建设要求、收运体系、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用地生态恢复方案和封场后用地恢复措施等内容。消纳场所要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规定,消纳场所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或专项规划采取恢复措施,实现用地功能。
 
  (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并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采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信息、发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信息、提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共享信息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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