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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浦东新区“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

2024年08月09日 10:46:51 人气: 19957 来源: 生态浦东
  为深化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动员宣传等工作,根据《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浦府办〔2023〕37号)要求“统筹推动‘无废细胞’建设,有序推进无废机关、无废社区、无废校园、无废商场、无废餐馆、无废酒店、无废景区、无废医院等‘无废细胞’建设”,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浦东新区“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无废细胞”建设和评估管理。“无废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绩效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工厂、工业园区、企业集团、社区、校园、商场、餐馆、酒店、景区、医院等。
 
  下面是原文↓
 
  浦东新区“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动员宣传等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无废细胞”建设和评估管理。“无废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绩效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工厂、工业园区、企业集团、社区、校园、商场、餐馆、酒店、景区、医院等。
 
  第三条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策引导、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领域“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参照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
 
  第五条 鼓励开展创新“无废细胞”建设,暂无市级评估细则的细胞类型,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制定,由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评估细则,并报“无废细胞”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自愿提出“无废细胞”评估申请,提交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承诺书。
 
  第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内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记载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二)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
 
  (三)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登入上海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无废细胞”专栏,提交“无废细胞”建设申请表(附表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表2)、“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自评打分表、相关支撑材料等指定材料(具体详见申报端操作指南)。
 
  重点行业企业、固废量大单位(年产固废大于10000吨)还需提交“无废细胞”实施方案。
 
  第三章 受理评估
 
  第九条 “无废细胞”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负责申报材料网上审核,按照“无废细胞”评估细则组织完成评估。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无废细胞”,由“无废细胞”牵头单位将其纳入认定公示流程;未通过评估的,由“无废细胞”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向其说明未通过原因。
 
  第四章 认定公布
 
  第十一条 通过评估的“无废细胞”在上海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期满后由“无废细胞”牵头单位填写“无废细胞”推荐表并将其报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表3)。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无废细胞”审定并正式公布“无废细胞”名单。
 
  第十二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择优推荐一批“无废细胞”参加市级示范“无废细胞”评选,填写市级示范“无废细胞”推荐表并将其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表4)。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择优推荐给“无废细胞”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级评选的,纳入市级示范“无废细胞”名单。市级示范“无废细胞”应在减量化、资源化、“无废”理念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有突出亮点和具有推广意义。
 
  第十三条 “无废细胞”认定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最新“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做出延续、撤销、重新申报等决定,报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书面告知“无废细胞”建设主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无废细胞”每年应对照参评时的评估细则开展自查,并将关键指标、重点项目、亮点工作进展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一定比例的“无废细胞”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结合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发现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由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提示、约谈或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行业企业、固废量大单位中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每年抽查,须按照编制的“无废细胞”实施方案,按步骤持续落实,提升工作绩效。
 
  第十七条 在“无废细胞”建设组织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参与人员不得擅自透露申报单位材料、申报评估认定过程等工作秘密,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收取费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觉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无废细胞”有效期内,特许使用浦东新区“无废城市”建设标识标志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给予扶持或奖补。鼓励金融机构为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提供便捷优惠的产品和服务。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探索实施将“无废细胞”纳入环保执法正面清单、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中予以加分等激励政策。
 
  第六章 动员宣传
 
  第十九条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文化旅游局、卫健委、机管局、城管执法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积极开展“无废细胞”建设。
 
  第二十条 各 “无废细胞”牵头单位应加强总结提炼,积极向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主要媒体推送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细胞”建设创新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浦东新区“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根据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新要求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浦东新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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