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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4年08月30日 11:22:12 人气: 13975 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2024年云南省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云南省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好家电家居以旧换新补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时限、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云南省内,在第三方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实际参与活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条  补贴时限。2024年8月28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补贴资金分批投放,先到先得,资金使用完毕活动结束。
 
  第三条  补贴范围。共15类家电家居产品,其中家电8类:电冰箱类(含冰柜)、洗衣机类(含洗烘一体、烘干机)、电视机类、空调类、电脑类、热水器类(含太阳能热水器)、家用灶具类、吸油烟机类。其他7类:洗碗机类、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马桶类、微蒸烤一体机类、净水器类、智能门锁类、手机类。产品类别根据补贴申领等情况调整。产品须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不含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手机类)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15%的补贴,其中,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对购买扫地机器人类、智能门锁类产品给予最终销售价格15%的补贴,手机类产品给予最终销售价格10%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其中手机类不超过600元)。销售价格以在云南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
 
  第二章  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五条  合作机构。本次活动合作机构(平台)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平台负责提供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参与主体。参与主体为自愿参与活动的家电家居企业。
 
  1.参与要求。(1)参与企业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第三方等平台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2)参与企业对参加补贴产品能效水效等级等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3)参与企业存在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旧家电家居、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并赔偿骗取的政府补贴资金。(4)参与企业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5)消费者发生退货退款时,参与企业应配合退回政府补贴资金。
 
  2.参与流程。参与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报送初审合格企业;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
 
  3.动态调整。参与企业名单动态调整,通过第三方平台、省商务厅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补贴发放流程及规则
 
  第七条  补贴发放流程。补贴以电子抵用券形式发放。
 
  1.领取电子抵用券。家电类: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领取云南省以旧换新政府补贴电子抵用券(以下简称电子抵用券)。其他类:消费者在参与企业(门店)直接通过第三方平台扫码领取电子抵用券。
 
  2.核销电子抵用券。消费者选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政府补贴部分从消费者的电子抵用券中核减。本次活动补贴可与企业各类优惠叠加。
 
  第八条  补贴规则。电子抵用券领取后24小时内有效,如过期未使用可重新领取。单个活动产品不能与其他非活动产品或不同补贴标准的产品一同付款开票。发票和小票应注明“政府以旧换新补贴”字样。
 
  第九条  补贴清算流程。合作平台采用T+X模式对参与活动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其中产品销售款(不含政府补贴)在T+1工作日清算(节假日除外),政府补贴款经审核后,于X日(最长不超过30天)划付至参与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条  退货规则。如出现退货情况,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换货均占用消费者一次购买名额,不得再次享受补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活动顺利推进。采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活动全过程检查监管。活动期间,设置消费者咨询服务热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省商务厅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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