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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上午,舟山市召开《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新修订的《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什么是“建筑垃圾”?
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工程渣土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废弃泥浆
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工程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
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舟山市建筑垃圾的基本情况
2024年,我市产生建筑垃圾503.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498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1%;我市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15家,资源化利用处置能力626万吨/年。
全市393个在建工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达100%,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信息。2023年以来,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累计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36.07万次。
《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舟山市建筑垃圾治理向全面规范化、法治化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办法》共有5章,分别为总则、源头管理、运输及中转管理、消纳及利用管理、附则,共计30个条款,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跟小布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 ↓
01 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总体内容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建筑垃圾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等基本内容,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省建设厅相关通知的要求,修订完善了建筑垃圾涉及相关单位应安装物联网监控设备、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用和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等数智治理的要求。
02 源头管理章节明确了源头管理的重点要求
重点明确了建筑工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等建筑垃圾源头监管责任和现场管理要求,强调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跨区域消纳处置审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03 运输及中转管理章节重点强调运输中转过程中的法律规定
结合我市海岛城市特点,主要明确运输作业车辆(船舶)、驳运码头等运输环节监管要求。
04 消纳及利用管理章节强调了消纳处置利用的具体要求
重点阐述了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要求,对建筑垃圾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从规划、建设、运行、封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05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参照执行的区域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明确了各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和修订后《办法》的施行时间,同时废止原《办法》。
媒体提问环节
问题一:请问为什么要修订《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鲍国庆作答
自2022年7月1日,我市首次颁布实施《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省级涉及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相应的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等方面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办法》修订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一、2023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
二、202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向海洋倾倒固体废物的查处职能从原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整为海警机构。
三、2024年5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我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突出。浙江省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重视不够,全省90个县(市、区)中,58个未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问题,我市位列其中。
因此,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涉及建筑垃圾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要求,市城管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法律依据更加充分、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管理内容更加充实、实际运用更具有操作性,对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问题二:请问修订后《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哪些制度创新?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科峰作答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以下5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建筑垃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完善了属地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如公安部门负责核定限行区内建筑垃圾装运车辆行驶路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围填海工程使用建筑垃圾的环境影响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二、明确规划编制要求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不断规范部门协同监管,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三、明确源头管控要求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负有分类存放、分类处置等源头减量的职责。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编制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在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四、明确数字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和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运输中转过程中严格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按照省有关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现在通过电子转移联单、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方式即可追溯渣土从产生到消纳的全过程,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的干扰。
五、明确跨区域消纳处置规定
《办法》规定接收市外建筑垃圾到本市消纳处置的,接收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前报市人民政府。移出地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市城管局要进行协商沟通,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同时,在运输中转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数字监管措施。
2025年1月27日《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从顶层设计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持续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筑垃圾问题整改奠定基础。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高效协同,强化建筑垃圾从产生、中转运输到消纳处置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监管,不断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助力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助推我市海上花园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问题三:《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刘珂铭作答
《办法》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步,市城管局将从四个方面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一、完善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和工作措施,结合省里工作部署要求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形成以环卫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方式,系统解读《办法》的修订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将《办法》中新提出的管理要求宣贯到每一个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主体,将宣传融入到普法工作中,依托各种渠道和载体,广泛开展社会面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三、开展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以《办法》为准则,聚焦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薄弱环节,坚持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着力提高消纳处置能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深化数字治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四、加强业务指导
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及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办法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该《办法》的修订将有力推动舟山市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对舟山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丨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丨陶思源
一审丨林晗笑
二审丨幸笑薇
原标题:4月1日起实施!舟山将加强监管→
关键词:
建筑垃圾处理,固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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