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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执联动”强督促 垃圾分类提实效

2025年12月27日 08:30:32 人气: 19672 来源: 江阴城市管家
  为进一步压实小区物业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提高垃圾分类房运营率,近期,市环卫中心联合澄江大队开展了垃圾分类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本着“服务管理在前,执法保障在后”的工作原则,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政策宣传、操作指导、督促整改,在前置化解管理难题的同时,持续有效推进垃圾分类的提质增效。
 
  案例一
 
  在皇冠别墅小区,检查人员发现该小区垃圾分类房未按规定开放,且房内违规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市环卫中心随即会同执法中队约谈小区物业,要求立即拆除充电装置,恢复垃圾分类房正常开放使用。
 
  案例二
 
  在海澜名花苑小区,检查人员发现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房内杂物堆积、放置混乱,导致垃圾桶无处存放,只能摆放在垃圾房外,整体环境脏乱差。经核查,小区物业未对保洁人员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培训,日常管理也不到位。检查人员当场对物业进行政策指导,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并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清理杂物、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责令期满后经复查,该分类投放点已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开放。
 
  案例三
 
  虹桥六村小区垃圾分类房建成并移交物业管理后,始终未按规定投入运行。市环卫中心随即联合属地中队上门依法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期满后经复查,该小区2座分类房已全部正常运行,周边散落的垃圾桶也已全部撤除。
 
  城管法制小课堂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下一步,市环卫中心将持续深化“管执联动”工作机制,紧密协同属地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分类管理责任,通过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拟稿:陈予诺
 
  原标题:“管执联动”强督促 垃圾分类提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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