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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活性炭再生:千亿“城市矿产”背后,这5个问题比想象复杂

2026年04月23日 08:55:34 人气: 2202 来源: VOCs减排工作站
  用过的活性炭,在很多涉VOCs排放的企业眼里,是难处理、高风险、要花钱的"环保包袱"。但在上海市松江区,专业再生技术正让这些"废炭"变回可重复使用的工业原料——年处理规模1万吨,年节约原生活性炭采购成本数千万元,碳减排效益可观。 这不是一个环保故事,而是一个正在发生的循环经济产业样本。
 
  然而,在这轮热潮中,有必要把话说得更完整:废活性炭再生,究竟是真正的资源化出路,还是一个被过度期待的概念?我们今天客观来讨论下!仅供参考交流!
 
  【5点现状】
 
  (一)"废活性炭=城市矿产"的逻辑,这也没有错。
 
  但很少有人同时指出:这套逻辑有一个刚性的制度边界——再生炭的用途,并非没有限制。
 
  2025年4月25日,江苏省发布实施了全国首个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标准——DB32/T5088-2025《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这份标准有一条核心规定:再生活性炭的用途,严格限制只能用于VOCs治理过程。
 
  这不是江苏一省的地方性要求,它反映了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废活性炭再生后,里头可能残留重金属、二恶英、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物质。你不能把它用到水处理上,不能进入食品或制药流程,甚至不能流入空气净化以外的领域。
 
  换句话说:"城市矿产"这个比喻是成立的,但它是一个有围墙的矿产。
 
  DB32/T5088-2025还进一步规定了再生活性炭中九项有毒物质的限值:汞、铅、镉、铱、镍、锡、砷、铬及氟化物,每一项都有明确数值。这九项指标,是再生工艺必须迈过的门槛,也是再生炭无法自由流通到其他领域的根本原因。
 
  (二)产业现状:产能"注水",实际利用率不足三成
 
  行业数据存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落差。
 
  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发布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年报》,全国工业领域每年产生废活性炭约120万吨,其中约65万吨来自石化、化工、制药等高污染行业。理论上具备再生价值。
 
  但现实是:每年实际进入正规回收渠道的废活性炭,仅约38.7%。其余大部分流向了价格更低的非正规处置路径。
 
  再看供给侧。截至2024年底,全国具备规模化再生能力的企业约60家,总产能约35万吨/年,看似与年产生量基本匹配。但问题在于:产能数字≠实际产量。
 
  行业集中度极低,前五名市占率之和不足30%。大量再生企业存在原料来源不稳定、回收体系不健全、再生率波动大等问题,实际产能有效利用率远低于设计产能。
 
  这才是废活性炭再生产业的真实基本面:不是技术不行,而是收集体系不完整、市场不够稳定。
 
  (三)再生炭的性能上限:不是无限循环的材料
 
  支持废活性炭再生的一个重要论据是碳减排效益——研究表明,再生炭相比原生炭可减少约62%的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美国的高端再生炭市场已有成熟应用。
 
  但技术层面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约束。
 
  热再生工艺每次循环后,活性炭的机械强度会下降,碘值平均每次衰减约8%至12%。经过3至4次再生后,吸附性能往往已难以满足工业应用标准。这意味着:单吨废活性炭能够有效再生的次数有上限,不可能无限循环。
 
  此外,再生过程的能耗与碳排放本身也值得关注——高温热解(通常需要700℃至850℃)是典型的高能耗工艺,部分再生企业已因此面临碳排放核算的压力。
 
  (四)此外,还有三道坎:跨省转移、质量信任、末端出路
 
  综合来看,废活性炭再生产业要真正规模化,还面临三道现实障碍:
 
  第一道坎:危废跨省转移手续繁复。 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HW12/HW49类),跨省转移须办理审批手续,流程长、不确定性大。这直接限制了再生企业在更大半径内组织原料,区域之间的资源化协同难以实现。
 
  第二道坎:下游用户对再生炭质量的信任不足。 与原生炭相比,再生炭的性能批次差异更难控制——这与废活性炭的来源成分、再生工艺的稳定性均有关系。在VOCs治理的实际操作中,企业最担心的是:再生炭吸附效果不稳定,导致出口浓度超标。因此,大量企业对再生炭仍持观望态度,宁可多花钱买新炭。
 
  第三道坎:末端用途受限,闭环"窄"了。 江苏DB32/T5088-2025的限制性规定并非孤例。随着全国标准体系的完善,再生炭的用途管制将趋于统一。这意味着再生活性炭只能在VOCs治理领域内部循环,无法像原生活性炭那样进入水处理、空气净化、食品医药等更广阔的市场,产业天花板相对较低。
 
  (五)客观看待:它是有价值的,但不是一个万能解
 
  废活性炭再生,是VOCs治理产业走向闭环的重要方向之一,有真实的环境效益和经济价值。国标落地(GB/T 47051-2026)和江苏地标(DB32/T 5088-2025)的出台,都在为这个行业建立规范,这是进步。
 
  但行业各方需要清醒:
 
  对产生废活性炭的企业而言,参与再生项目确实可以降低处置成本,但要关注再生炭的质量稳定性,选择有资质、有完整检测体系的服务商;危废台账管理、合规转移仍是基本要求,不能因为"资源化"而忽视。
 
  对活性炭再生企业而言,国标和地方标准的双重约束,既是进入门槛,也是行业洗牌的信号——技术不达标、再生炭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生存空间将快速收窄。
 
  对整个产业而言,120万吨/年的废活性炭发生量,和实际进入正规渠道的不足40%,中间差了70多万吨的"流失黑洞"。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靠再生技术本身,更需要危废转移机制的简化、区域集运中心的建设,以及企业对合规处置意识的真正提升。
 
  废活性炭再生的故事,值得期待——但不是那种"一夜爆发"的期待,更像是一场需要耐心和定力的产业长跑。
 
  信息来源:采招网、招标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原标题:废活性炭再生:千亿"城市矿产"背后,这5个问题比想象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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